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草案)》
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3年8月19日在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言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西宁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至2016年立法规划项目》的安排,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审,现就《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2年,市十五届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地震局、市法制办等单位,对制定《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行了前期立法调研,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今年6、7月,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法律界专家、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召开了两次论证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参加,大家对《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内容设计、科学性等表示认同,认为《条例(草案)》逻辑性较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全面细致,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时代特征和我市实际情况,文本基本成熟。同时,与会人员还就《条例(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合法性、严谨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责、权、利的一致性,条文和条款的规范性等方面提出了以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一条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删除。
二、《条例(草案)》第三条增加第四段“《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段和第三段中“《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
四、《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段改为“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删去第二、第三段。
五、《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六、删去《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以下条目相应改变。
七、《条例(草案)》十七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条目相应改变。
八、《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后半部分修改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建议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