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人大出台《大通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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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http://www.aomei08.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7/26 15:4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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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大通县实际,制定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已经2016年6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实施办法》共十二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该县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实施办法》规定了宣誓活动的组织。一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二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三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四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五是县人民政府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被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六是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对宣誓誓词、宣誓仪式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统一规范和原则要求。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增强该县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规范该县组织的宪法宣誓活动,促进宣誓活动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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