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市人大城建委组织召开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论证会,四区三县人大常委会、市城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四区三县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和部分基层人大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城建委主任委员王海明主持。
《条例》自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西宁“四创”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亟需通过修订完善《条例》予以调整和规范。会议中,与会人员围绕《条例(修订讨论稿)》中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条款内容的细化、处罚金额的范围、执法的可操作性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和发展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对个别语句和表达的准确性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城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对本次会议参会人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整理内容对《条例(修订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送市政府常委会通过后,由市人大城建委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初审工作。